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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年打賞60名主播16萬 丈夫賞出去的錢,妻子能要回來嗎

2023-06-28 17:31:39 來源:北京晚報

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
北京晚報訊(記者張蕾)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網絡主播,妻子發(fā)現后,能否將錢要回來?北京朝陽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馮先生三年花費16萬總計打賞了60余名主播,妻子魏女士認為丈夫的打賞行為是對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,要求直播平臺將錢返還。朝陽法院近日公開宣判,一審判決駁回了魏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
退休的馮先生喜歡觀看網絡主播歌舞表演、行家玩車,覺得好玩兒便在網絡直播平臺充值,用平臺虛擬幣給主播送禮物。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間,馮先生共計向某直播平臺轉賬充值16萬余元,所兌換的平臺虛擬幣主要用于打賞60余名主播。其中,被打賞最多的兩名主播分別為8萬余元和3萬余元,其他主播賬號的打賞金額未超過千元。魏女士認為,丈夫向主播送禮物的行為不是消費行為,而是贈與。丈夫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,超出了他個人及其家庭的正常收入及合理的打賞金額,應當認為打賞行為無效,要求直播平臺返還已充值的16萬余元。

法院審理認為,依據現有證據和本人陳述,馮先生是基于對觀看內容的喜愛進行打賞,主播的服務正當,服務內容與服務對價并無嚴重違背一般認知的情況。馮先生與某直播平臺之間不存在贈與合同關系。

判決認為,馮先生所充值打賞的財產固然是夫妻共同財產,但如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疇則魏女士無權要求返還。馮先生為直播內容和打賞服務給其帶來的精神愉悅而付費,其為滿足個人精神文化需求產生的支出,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疇。且馮先生累計充值打賞的十余萬款項是在近三年的時間里累計完成,其打賞行為具有小額、高頻、長期特點。法院認為,馮先生與直播平臺成立網絡服務合同,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。夫妻一方在合理范圍內進行網絡直播打賞的消費行為,另一方以不知情為由請求返還,法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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